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33號原 告 邱日昇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平宜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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