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77號
原 告 周王阿繐
被 告 楊惠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依 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 106年12月8日以106年度豐補字第714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價額,並依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 於106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查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證,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