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司調字第36號
聲 請 人 何國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立群間終止借名登記契約等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80萬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之
聲請費為5,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
費5,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