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司調字,107年度,31號
FYEV,107,豐司調,31,2018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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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司調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梁凱筆即梁希賢
聲 請 人 李明宗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林益堂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士琪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之聲請費
為1,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
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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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