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司調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梁凱筆即梁希賢
聲 請 人 李明宗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林益堂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士琪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之聲請費
為1,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
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