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虎簡字第3號原 告 李宏振被 告 林正容 林政輝 吳林素娟 林敏鳳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政裕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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