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字,107年度,6號
HUEV,107,虎小,6,2018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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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虎小字第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炫坤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   告 鄧明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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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