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06年度,167號
HLEV,106,花小,167,2018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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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花小字第167號
原   告 薰芳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嘉盈
訴訟代理人 凌爾榮
被   告 許薰方
訴訟代理人 許敏彥
上列當事人106年度花小字第167號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張雅雯
    通 譯 陳怡璇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520元。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方毓
法 官 沈培錚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花蓮市○○0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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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