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子○○
丑○○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周旭文
庚○○
聲 請 人 庚○○
辛○○
甲○○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丁○○
黃美貞
聲 請 人 丁○○
丙○○
上一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乙○○
陳翊涵
聲 請 人 乙○○
己○○
壬○○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戊○○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
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