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家他字,107年度,4號
KSYV,107,司家他,4,201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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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他字第4號
聲 請 人 廖靜  
非訟代理人 蔡豐徽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朱念靜 
      朱思逸 
      許盛 
      許榮 
      許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相對人許盛許榮許蒼各應向本院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伍佰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各聲請人、相對人許盛許榮許蒼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 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 促使當事人早日償付訴訟費用,而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 費用額,亦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本於同一法理,為督 促當事人早日償付國庫暫時墊付之訴訟費用,自應類推適用 上開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二、經查:
㈠兩造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前經本院106 年度家救 字第206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該給付扶養費事件經本院10 6 年度家聲字第206 號裁定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許盛許榮許蒼各負擔四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並於民 國106 年11月20日確定,此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聲請相對人五人應自106 年5 月1 日起至聲請人死亡 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 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 000 元之扶養費,如有遲延一期未履行者,其後之12期視為 亦已到期等語,聲請人為32年7 月20日生之女性,參照內政 部統計處公告之105 年度高雄市簡易生命表,其平均餘命為 12.65 年,是本件既屬定期給付之性質,且請求期間已超過 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以10年計算其請求權利之存續 期間,故核本件財產權關係之標的價額為2,400,000 元(計 算式:4,000 元×12月×10年×5 人=2,400,000 元),按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程序 費用2,000 元,聲請人、相對人許盛許榮許蒼各 應負擔聲請程序費用500 元(計算式:2,000 元×1/4 =50 0 元),爰依職權確定聲請人、相對人許盛許榮、許 蒼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如主文所 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11 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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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