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監宣字,106年度,680號
KSYV,106,監宣,680,20180118,2

1/1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曾繁娟 
受監護宣告 
之人    曾莊清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
11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 關於「三張段87之31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三張段89之31地號」。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 關於「三張段87之45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三張段89之45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 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書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之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施旭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