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監宣字,106年度,355號
KSYV,106,監宣,355,2018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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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簡瓊梅 
      簡水連 
共   同
代 理 人 蔡明樹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簡陳秀菊為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陳報可鑑定甲○○○精神或心智狀況之鑑定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 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監護之宣告,非就應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 ,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甲○○○為監護宣告,雖曾陳 報由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鑑定甲 ○○○之精神或心智狀況,經本院發文囑託鑑定後,因聲請 人未能偕同甲○○○到場遂取消該次鑑定,有本院公務電話 記錄附卷可稽,則依上開規定,本院即難進行本件監護宣告 之程序。嗣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以本院106年度監宣字 第355號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 院陳報可鑑定甲○○○精神或心智狀況之鑑定人,上開裁定 並已於106年12月13日合法送達,然聲請人迄未補正,爰命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陳報可鑑定 甲○○○精神或心智狀況之鑑定人,並遵期偕同甲○○○前 往鑑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怡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柯雅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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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