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426號原 告 張筱君 訴訟代理人 徐萍萍律師被 告 鍾汶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7年2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簡祥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