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陳儷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3,000元。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僅繳納750元裁判費
,尚不足2,25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