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8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許立正
被 告 張騏麟
張偉雯
張耿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6日所為判決
,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張麒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張騏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張騏麟」之姓名,經 本院誤載為「張麒麟」,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之實質 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將此顯然錯誤更正如上。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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