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合夥利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3號
KSDV,107,補,93,2018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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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江支源
原告與被告蔡百友間給付合夥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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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