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江支源
原告與被告蔡百友間給付合夥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