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繳電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6號
KSDV,107,補,66,201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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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歡樂大廈A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阿菊
原告與被告王家蓁(原名王依嵐)、司徒梅芬間返還代繳電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6
7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3,58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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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