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歡樂大廈A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阿菊
原告與被告王家蓁(原名王依嵐)、司徒梅芬間返還代繳電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6
7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3,58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