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陳淑蕙
陳寀恩
陳怡廷
陳瑋渲
陳瓴薽
被 告 李彩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0,318 元(計算
式:1,411,740 元+1,298,578 元=2,710,318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7,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