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莊茂振
被 告 蘇冠穎
蘇方聆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