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7號
KSDV,107,補,57,2018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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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蔡易璋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原告與被告劉毓婷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78,25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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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