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蔡易璋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原告與被告劉毓婷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78,25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