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3號
KSDV,107,補,33,2018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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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許竣淵
原告與被告詹禮孝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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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