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2號
KSDV,107,補,22,2018011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崇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記崇
訴訟代理人 謝建智律師
原告與被告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598,5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5,2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
幣3,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4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1/1頁


參考資料
崇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