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崇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記崇
訴訟代理人 謝建智律師
原告與被告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598,5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5,2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
幣3,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4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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