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959號
PCDV,106,司促,23959,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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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959號
債 權 人 陳志彬
債 務 人 呂學鈞
債 務 人 呂萬英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伍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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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