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81號
KSDV,107,司促,981,2018011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81號
債 權 人 琮達五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發
債 務 人 發洲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天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柒拾柒元,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發洲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琮達五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