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76號
債 權 人 楊耀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億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聯億精密有限公司解散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章
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二、債務人聯億精密有限公司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或清算
完結之證明文件。如有,應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
理人;若無,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
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
人。
三、債務人聯億精密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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