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76號
KSDV,107,司促,976,2018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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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76號
債 權 人 楊耀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一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正確名稱(所提支票發票人為聯「億」精密有
  限公司,非聯「一」精密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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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一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