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43號
債 權 人 吳彥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長谷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 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 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 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116 條第1項第2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長谷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 內補正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法定代 理人徐志鈴已死亡),然債權人107年1月19日陳報狀仍未補 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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