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93號
KSDV,107,司促,793,2018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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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93號
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 務 人 張永昌律師即吳祚天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吳祚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玖拾壹萬零參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貳萬柒
  仟貳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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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