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8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吳情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玖拾伍元,及其中本
金新臺幣玖萬參仟捌佰陸拾元整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
取違約金參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整、
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違約金每遇
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吳情銘於094年09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6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0,095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2,522元整、消費款74,771元整、尚欠之分期
付款總餘19,089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713元整及違約金1,0
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
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93,860元自10
6年12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
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
收取300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
取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
,以三期為限。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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