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80號
KSDV,107,司促,580,201801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芊淇
債 務 人 吳語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陸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芊淇於就讀輔英科技大學時,邀同吳語妮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
  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
  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
  民國105年08月02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6年09
  月02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
  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
  尚結欠本金59,965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
  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
  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58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吳語妮、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59,965元│芊淇   │8月02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吳語妮、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9,965元│芊淇   │9月0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