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宋林玉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陸佰肆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
台幣參萬壹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