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91號
KSDV,107,司促,491,2018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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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洪子媜(原名:洪珮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伍佰伍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子媜即洪珮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2月21日止累計211,554
  元正未給付,其中64,303元為消費款;143,651元為循環利
  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49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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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子媜即洪│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4303 │珮淇   │2月22日   │      │算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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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