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17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王逸民
債 務 人 王恳源
債 務 人 蔣富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貳拾壹萬捌仟陸佰伍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查債權人另請求對王
周玉娥、王玉成發支付命令,惟王周玉娥、王玉成已於民國
96年11月23日、99年12月25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王周玉娥、王玉成已無當事人能
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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