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03號
KSDV,107,司促,1903,2018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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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0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陳崇城
債 務 人 楊岳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捌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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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