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84號
KSDV,107,司促,1784,2018012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84號
債 權 人 葳澲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國
債 務 人 引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發現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沈冠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玖萬零玖佰肆拾參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發現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引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葳澲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