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81號
KSDV,107,司促,1781,2018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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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81號
債 權 人 鄭清坡
債 務 人 百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仁
債 務 人 陳淇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肆拾柒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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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