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13號
KSDV,107,司促,1713,2018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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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13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宋天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陸仟捌佰參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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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