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30號
KSDV,107,司促,1630,2018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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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3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宋永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參仟壹佰玖拾玖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
  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壹拾
  肆萬柒仟玖佰零貳元之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
  上限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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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