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37號
KSDV,107,司促,1237,2018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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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3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昌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騰鈞(原名:黃弘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85018827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08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2,850元正,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0905271955、0905271956、0985018
     827、7889665、7889667、0921575078。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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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