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9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嚴家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肆佰肆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嚴家威於民國106年6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636706100766217),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
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12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3370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58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
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
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
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
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
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
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19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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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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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嚴家威 │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2500元│ │12月24日起 │ │點七九 │
│ │ │ │ │ │ │
├──┼───┼─────┼──────┼──────┼───────┤
│ 002│新臺幣│嚴家威 │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08995│ │12月24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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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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