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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480號
KSDV,106,訴,1480,2018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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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蘇瑞珍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聰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聰毅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7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載
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僅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本院無從核定上訴
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又若上訴人係就
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1,085,0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31,000元/㎡×面積35㎡
×權利範圍1/1= 1,0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
扣除已繳納之1,500元,應再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6,18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正聲明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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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