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459號
KSDV,106,訴,1459,2018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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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45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侑成
被   告  惠卿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潘惠卿
被   告  陳冠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柒仟零壹拾肆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57,014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核 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惠卿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惠卿公司)於民國 105 年8 月22日邀同被告潘惠卿陳冠錡為連帶保證人而向 伊借款205 萬元,約定該等借款期間自105 年8 月22日起至 108 年8 月22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為按伊定 儲利率指數加碼3.43% 計算,隨伊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 ,另約定被告惠卿公司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且借用人遲延還本時,自應償還日起,其逾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20% 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惠卿公司就上開借 款自106 年7 月22日起即違約未按期清償本息,按約即視為 全部到期,被告惠卿公司迄今計尚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 額及其利息、違約金未償,而被告潘惠卿陳冠錡為該借款 之連帶保證人,其等對被告惠卿公司基於上開契約所負之一 切債務依約自均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乃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令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



1 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 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 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 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觀之亦明。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客戶信用查 詢、存放款利率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催告函及中華郵政掛 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 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據以提起本訴,請求判令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依 法即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附表一:
┌──┬───────┬────────┬────┬───────────────────┐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違約金 │
├──┼───────┼────────┼────┼───────────────────┤
│1 │1,157,514元 │自106 年7 月22日│4.5% │自106 年8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2 │599,500元 │自106 年8 月22日│4.5% │自106 年9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附表二:
┌──┬───────┬────────┬────┬───────────────────┐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違約金 │
├──┼───────┼────────┼────┼───────────────────┤
│1 │1,157,514元 │自106 年7 月22日│4.5% │自106 年8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2 │599,500元 │自106 年8 月22日│4.5% │自106 年9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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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惠卿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