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410號
KSDV,106,訴,1410,2018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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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41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張志煌
被   告 加速來便利生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衍杏
○           號
被   告 金煒翔
      蔡堡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零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加速來便利生活有限公司(下稱加速來公司 )於民國105年6月24日邀同被告金煒翔楊衍杏為連帶保證 人,與原告簽訂銀行往來總約定書、保證書及銀行授信函,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嗣於106年2月3日被告 加速來公司再追加被告蔡堡鐺為連帶保證人,並於106年4月 7日、5月10日、5月23日分別向原告借款60 萬元、50萬元、 50萬元。後因被告加速來公司發生財務問題,無法按期履約 還款,遂於106年6月30日與原告洽定變更還款條件。上開借 款之利率均以原告資金成本加碼年息2.5 %計收(前述利費 率條件均以原告計算為準),且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 利益,未付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須加付逾期在6 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加速來公司於106年8月28日起即未 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嗣經原告催告被告加速來公司一次清償並抵銷存款後, 迄今仍積欠如聲明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又被告 楊衍杏金煒翔蔡堡鐺既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 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第3 項、第4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為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 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 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 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 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數人 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 帶債務,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2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 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 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銀行授信函、銀行往來總約定書、授信往來與交易往來 總約定書、保證書、額度支用申請書、總授信放款餘額查詢 單、借款往來明細表及借款帳號適用利率查詢單為證,而被 告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所示之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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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速來便利生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便利生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