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338號
KSDV,106,訴,1338,2018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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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267號
                   106年度訴字第1338號
原   告  許瑛玲
       許哲毓
       許瑛珍
       施絹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芝瑋
被   告  侯柏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許瑛玲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告許瑛玲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 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 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等人 雖分別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267、1338號受理在案,惟二者所主張之被告侵 權行為原因事實,係具同一及關聯性,其訴訟標的相牽連, 訴訟資料亦具共通性,本得以一訴合併主張之,本院爰依前 揭規定命為合併辯論及裁判,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11月至103年1月間,擔任高雄 市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處理大隊(下稱違建處理大隊)查報 員,負責鳳山區違章建築查報取締工作。因被告懷疑係原告 許瑛玲或原告許芝瑋許瑛珍施娟(後三人下稱許芝瑋等 3人)等人,對外指稱被告之父母侵占許瑛玲之家產等謠言 ,致被告母親陳金玉於鎮榮里里長選舉中敗選,遂基於侵害 原告等人表意自由之強制、恐嚇故意,接連於104年7月11日 11時許、104年7月18日晚間8時許,撥打電話予原告許哲毓 ,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言詞,聲稱要檢舉原告等人所居住 之處所為違建此一加害財產法益之脅迫性言詞,利用許哲毓 向原告等人轉達,以此方式迫使原告等人出面道歉。原告等 人因擔心其等處所遭違建處理大隊拆除,乃推由許哲毓先後



赴被告住家3次,於被告面前草擬「鄭重道歉啟事」後,帶 回給原告等人,並於完稿之如附件三所示「鄭重道歉聲明啟 事」中「道歉人」欄位,署名「許氏家族」,而交付被告。 被告上開行為業已故意不法侵害原告等人意思決定之自由, 造成原告等人受有精神上莫大壓力及痛苦,爰依侵權行為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上之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 告應各給付原告許瑛玲許哲毓許芝瑋許瑛珍施娟新 臺幣(下同)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三、被告則以下列情詞置辯:
㈠就原告許瑛玲許哲毓部分:
本件緣由係因原告許瑛玲於選舉期間造謠被告家侵占原告許 瑛玲家產之不實謠言,被告父母向被告哭訴後,被告始以電 話聯繫原告許哲毓協調許瑛玲應如何處理不實謠言一事。原 告等人僅片面截取談話之部分內容,如自當時之完整談話內 容觀之,即可知被告並非基於恐嚇或強制之意而為上開言詞 。再者,前開道歉啟事係許哲毓主動提及並親自書寫,於協 商過程氣氛平和,被告並未強制原告等人簽立,況被告曾向 原告許哲毓表明如果許瑛玲對於道歉聲明啟事內容有要修改 ,可以改到雙方都能接受之範圍,可見被告並無影響原告意 思表示自由之意。又被告固擔任違建處理大隊查報員,惟其 乃負責高雄市鳳山區違章建築查報取締工作,而許瑛玲家係 位於高雄市前鎮區,並非被告所負責之轄區範圍,被告表示 欲對原告許瑛玲家提出檢舉違建,與一般民眾檢舉違建並無 不同,目的在於袪除不法現象,並非不法手段等語置辯。 ㈡就原告許芝瑋許瑛珍施娟部分:
被告與許哲毓上開電話談話內容係針對許瑛玲不實造謠一事 協商處理,並非係針對許芝瑋等3人。又若法院認許芝瑋等3 人亦在被告所指涉之範圍內,則援引前揭針對許瑛玲、許哲 毓之答辯內容。
㈢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法有明文。而侵權行為法對自由權之 保障,依我國實務及學者多數看法,不以身體行動自由為限



,尚包含精神之自由,是若以詐欺、強暴、脅迫等方法,影 響他人意思決定自由(下稱表意自由)者,即可依上開規定 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以脅迫之方法影響他人意思自 由者,係以將來之不利益告知被害人,欲使被害人因脅迫而 心生畏懼而做出意思表示,該脅迫行為須具不法性,惟此之 不法性,有手段不法者、有目的不法者,亦有雖手段與目的 均屬合法,然其手段與目的間不具內在關連之不法性。就第 三者而言,係因手段與目的間失去衡平而欠缺相當性,故認 具有不法性。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以告發其等住所違建為由 ,要求原告對選舉時所為之言論道歉一情,業據原告提出如 附表一、附表二所提之錄音譯文、如附件一所示原告許哲毓 書寫之道歉啟事手寫稿(下稱系爭手寫稿)、如附件二所示 被告有作部分修改之修改稿(下稱系爭修改稿)及如附件三 所示被告謄打之電腦稿(下稱系爭電腦稿)等在卷可證,而 被告亦不爭執上開錄音譯文及證據真正(參本院1267號卷第 34頁正反面、第52頁反面),惟以前詞置辯。經查,依附表 一所示譯文內容,被告確有稱:「你(指許哲毓)叫她(指 許瑛玲)來就對了,不用說那麼多,你看她要不要來,不然 星期一公文就要寄出去了!檢舉書函就要寄出去了。…不然 你們那邊的房子都不要住,去別邊住好了。…我跟你說『我 如果拆下去,這不是50萬、100萬能解決的喔』。…你叫她 來啦!我重點是要對質,沒有什麼要求,最簡單是辦一個洗 門風,看要怎麼解決。」等語,可知被告確實以要檢舉原告 住所係違建為手段,要求許瑛玲要出面與其對質道歉,而非 僅如被告所稱,係以要對其所言為誹謗、公然侮辱提出告訴 作為手段。而違建雖屬法所不許,此觀建築法第25條、第86 條可知,故舉報違建之行為亦屬促請主管建築機關踐行上開 建築法規所課予之法定義務,係使法秩序回復正常之合法行 為;另要求原告道歉此一目的,亦非法所不容,然觀諸附件 三之道歉啟事內容即可知,被告之所以要求原告道歉者,乃 被告認為許瑛玲前在鎮榮里里長選舉時,所指稱被告父母所 購買之鎮榮街1號、1之1號、1之2號、1之3號等建物係侵占 原告家產之不實言論,造成其母親選舉落敗,故要求許瑛玲 就上開不實言論出面道歉,此與被告所要舉報原告住所為違 建一事,實屬無涉,而不具手段與目的間之內在關連性,是 依前揭說明,被告上開行為實具不法性,已侵害他人之表意 自由,而屬故意侵權行為,被告上開抗辯,尚不足採。 ㈡惟再予審酌者,係被告上開故意侵權行為,其對象為何人, 即侵害何人之表意自由權,此據本院認定如下: ⒈原告主張被告要求原告5人共同簽署道歉啟事,故其侵權



行為之對象係針對原告5人一情,此據原告提出如附件三 所示之系爭電腦稿在卷為證,而觀諸上開道歉啟事,其上 確載有「道歉人:許氏家族」等語。惟此為被告所否認, 抗辯稱:我是要求許瑛玲要澄清,我要求的對象也只是許 瑛玲而已,當時我聯絡不上許瑛玲,只能聯絡許哲毓,是 希望許瑛玲出來澄清,許氏家族是許哲毓建議說要寫的, 說如果只寫許瑛玲的話,許瑛玲會反彈,所以先寫許氏家 族,許哲毓回去會再跟許瑛玲溝通等語;而原告許哲毓雖 稱許氏家族為被告所提議等語(參1267號卷第34頁),惟 亦稱:盡量要每個人簽名才有誠意,若沒有辦法全部簽名 ,則許瑛玲和我一定要簽等語(參同上頁),是縱依其所 言,被告所強制之對象是否為原告5人仍含糊不明,實難 僅以系爭電腦稿上有繕打上開文字即認被告侵權行為之對 象包含原告5人。又系爭手寫稿經原告許哲毓於刑事偵查 、審理時所證及本院審理時所陳,係稱為其所草擬,並經 被告提出修改,前後修改3次等語(參刑事他字卷第17頁 、刑事易字卷第62頁、本院1267號卷第33頁反面),而觀 諸系爭手寫稿,最末行所書寫之「道歉:許氏家族代表」 已遭刪去,嗣後由被告謄打之系爭修改稿,於文末亦未謄 打出道歉人為「許氏家族」等字樣,反係經被告自承其在 系爭修改稿上末段空白處所加諸之手寫文字,僅寫「道歉 人」,而被告嗣後再以電腦謄打之系爭電腦稿上,方有「 許氏家族」之字樣,則該「許氏家族」究竟是否確為被告 所提議,並以此要求原告5人均須具名道歉,已非無疑, 是應以系爭道歉事端之始末推研之。
⒉關於被告為上開侵權行為之緣由,乃在於其認許瑛玲於鎮 榮里里長選舉時,散佈對其母親不利之言論而致其母親落 選一事,此據被告自承在卷(參本院1267號卷第33頁反面 ),而依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譯文,亦可看出被告一 直指明要求許瑛玲出面,與其對質、洗門風等語,並未提 及要求許哲毓許芝瑋等3人要一同出面;此與許哲毓於 本件相關刑事一審(即本院105年度易字第553號妨害自由 案件)審理具結作證時,所證稱:「(問:7月11日晚上 你到侯柏州家的時候,你有向侯柏州表示你要做如何的處 理嗎?)我要去瞭解鎮榮街1之2號買賣的事情,侯柏州說 如果許瑛玲沒有來他家講清楚,他週一就要把檢舉函寄出 去了。(問:林宛蓉在場的隔一、二天,你們去寫道歉啟 事,當天寫完你就傳給許瑛玲看了嗎?)對。第一次寫完 侯柏州說要給他爸爸先看,手寫稿看完之後他拍照,然後 line給我,也是手寫稿,我就拿給我姐姐看,她不同意,



很生氣說怎麼可以沒有經過她同意就這樣寫。(問:第一 次手寫稿你姐姐說不同意之後,你怎麼跟侯柏州回應?) 我就跟他說我姐姐不同意,她說內容有問題。(問:既然 許瑛玲不同意,為何還會有第二張繕打的道歉聲明?)我 跟侯柏州說,我姐姐無法接受內容,是否你調整一下內容 ,侯柏州說稿已經打好了,但沒問題如果許瑛玲要修改什 麼部分,他可以改到雙方都能接受的範圍。(問:既然要 改,為何這張繕打的道歉聲明會在你們手上?)繕打的道 歉聲明是侯柏州後來有拿一張給我,我再拿去給許瑛玲看 。(問:你有無問許瑛玲要修改哪裡?也就是你有無把侯 柏州告訴你的話,轉告給許瑛玲?)有,我有把侯柏州說 可以雙方一起修改到都可以接受的範為止的話,轉告給許 瑛玲,但許瑛玲不同意。(問:許瑛玲就是不要道歉就對 了?)我姐姐說我不是她,不能代替她做什麼事,並叫我 自己要小心。(問:從頭到尾就是你在侯柏州許瑛玲之 間充當協調的角色,處理你剛剛所說的事情?)對。」等 語(參刑事易字卷第61頁正反面、第64頁正反面)相符, 自上開證詞,可看出許哲毓甚且認定自己僅係許瑛玲與被 告間就選舉紛爭事件之協調者,擔任將被告之訊息傳遞予 許瑛玲之角色,而被告所要求道歉澄清的對象亦是許瑛玲 ,故其才會將道歉啟事之內容傳遞給許瑛玲,並將許瑛玲 否決之意再轉達予被告,除其本身已難認定係屬被告前揭 侵權行為之對象外,從譯文及許哲毓之證詞,均未曾提及 許芝瑋等3人,自無從認定被告有要求許芝瑋等3人做何意 思表示,而對其等有何強制之故意侵權行為。而原告許哲 毓、許芝瑋等3人復未能再提出其他證據供本院認定被告 有對其等為何強制行為,是其等4人對被告主張有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自無可採。
⒊依上所述,應認被告上開強制之故意侵權行為,其對象為 原告許瑛玲,而不及於原告許哲毓許芝瑋等3人,是應 僅原告許瑛玲可向被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 償。
㈢而本院既已認定被告對原告許瑛玲有強制之故意侵權行為, 則原告自可依前揭法條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又法院於酌定 慰撫金數額時,應斟酌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之身分、資力與 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爰審酌許瑛玲所居住之 房屋確屬違建,此為其所自承,而違建復為目前法令所不許 ,舉發違建亦屬促請公務機關盡其職責,為一般人民義務, 其手段係屬合法,又面臨遭舉發違建致住居處被拆除之後果 ,亦屬許瑛玲身為違建住戶依目前社會法規所應承擔之風險



;惟被告不應以此作為手段而要求許瑛玲為不相關聯之其他 事件道歉,已如前述;況其身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 處理大隊之技佐,雖其職掌範圍不及於本件原告之違章建築 ,然其以舉發違建為手段,以其身分而言對許瑛玲所造成之 精神上強制程度自較為嚴重;復審酌其所欲遂行之目的即要 求許瑛玲道歉,本身亦非法所不許,且其目的並未達成之損 害程度,以及許瑛玲自陳為高中畢業、經營滷味店、月收入 約15萬元(參1267號卷第53頁)等語;被告則為碩士畢業、 屬6職等公務員,目前薪水為45,419元(參同上頁),以及 兩造財產資料(外放)等情狀,認許瑛玲請求之精神慰撫金 以1萬元為允適。
五、綜上所述,原告許瑛玲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 償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8月2日(參 1338號卷第20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上開範圍之部分,以 及就原告許哲毓許芝瑋等3人同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部分,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附表一(104年7月11日錄音譯文):
┌─────────────────────────────┐
│ (以下侯柏州稱侯,許哲毓稱許) │
│侯:喂,大哥你好。 │
│許:我剛剛有跟我姐問,她說這個事情應該跟她沒有關係吧! │
│侯:你叫她來就對了,不用說那麼多,你看她要不要來,不然星 │
│ 期一公文就要寄出去了!檢舉書函就要寄出去了。 │
│許:她說是不是移電箱的糾紛?她說跟她有什麼關係? │
│侯:她都知道,她都知道,她都知道,你叫她來!我都沒說,既 │
│ 然她都知道,你叫她來,你叫她來!眾人前面說我佔你們的 │
│ 土地,說都是你們說的,現在還在講。 │




│許:現在事情過那麼久了。 │
│侯:反正你也有看到。 │
│許:應該事情都過那麼久了,里長伯也是付了150萬給我們,怎 │
│ 麼會… │
│侯:人家說你們說的,說我跟你們硬ㄠ的。(01:09) │
│許:你們有合約書,有代書辦的,人家那是能怎麼凹啦! │
│侯:現在我要拿給他們看他們要看嗎?他們要相信嗎?他們說是 │
│ 你們說的。有需要這樣嗎? │
│許:我跟你說啦,州董,你先不要在氣頭上,我先側面瞭解一下 │
│ 。 │
│侯:你叫她來啦,我要跟她對質!我現在就是要找她跟黃士誠, │
│ 還有幾個有生過話的,對質,看是不是真的。她要是敢講, │
│ 我們也有和解書,我就要告她公然侮辱,公然誹謗,不然你 │
│ 們那邊的房子都不要住,去別邊住好了。 │
│(01:47) │
│許:我知道,你先息怒一下,就是說… │
│侯:我跟你說「我如果拆下去,這不是50萬、100 萬能解決的喔 │
│!」 │
│(01:52) │
│許:我是說,當時,看在場有什麼人,我可能要去解釋一下… │
│侯:你叫她來啦!我重點是要對質,沒有什麼要求,最簡單是辦 │
│ 一個洗門風,看要怎麼解決。(02:15) │
│許:她是在里辦公處那邊講的嘛!還是在外面講的? │
│侯:你說誰?對方嗎? │
│許:我說黃士誠啦! │
│侯:就是在電箱那裡講的, │
│許:你看在那邊亂喊的是在哪…. │
│侯:在那邊喊,眾人也都在喊,說你姐姐講的。 │
│許:在什麼地方? │
│侯:在電箱那裡,昨天辦(聽不清楚),在電箱那裡,因為我不 │
│ 在。就在1之3號外面不是有個電箱,台電的,黃士誠不是堅 │
│ 持中華電信要放置在那裡,沒有經過我們的同意,硬要放置 │
│ ,我們當里長已經很犧牲了。 │
│許:不是,你們那邊整個都已經買完了,為什麼要放置什麼怎麼 │
│ 可以亂…你沒有也要….(兩人講話重疊,聽不清楚) │
│侯:黃士誠他就是故意的,他就是故意的,他就說我們家很惡質 │
│ ,整排都給人家佔著,所以故意要放那邊,你有他辦法? │
│許:故意要放那裡? │
│侯:他故意的。 │
│許:是放到哪裡?是放在娃娃機的旁邊? │




│侯:電箱的旁邊,1之3號旁邊不是有個台電電箱,十幾萬伏特的 │
│ ,那個電壓的嗎?他旁邊已經挖好一個基礎,準備要放上去 │
│ 了。 │
│許:那他等於是圖利那個中華電信嘛! │
│侯:不是圖利啦,因為你當里長的,本身要去溝通協調那個里內 │
│ 嫌惡設施要怎麼放置,我們當里長,我們都不敢把電箱放在 │
│ 別人的門口,我都放在我家這裡,你竟然做里長,不到七個 │
│ 月,你就把他放在我這裡,(兩人講話重疊,聽不清楚) │
│許:阿電箱他為何不自己放在他門口? │
│侯:他說里長有權利說放哪就放哪,我做20年,我都不敢。 │
│許:沒啦!這樣就不對了阿.. │
│侯:重點是,第一,他會勘也沒有會勘,他就把基礎都做下去了 │
│ 。 │
│許:你這個必須要立即制止。 │
│侯:我知道啦,我現在意思是說,衍生第二、第三個問題,就是 │
│ 你姐姐,其實我每天都有聽到…. │
│許:你們都有合約書啦!不然去代書那裡調資料? │
│侯:我知道啦,我問你啦,我要做一個布條,設一個廣告帆布, │
│ 貼在我家門口給大家看嗎?一直生話無止盡,已經傳到別里 │
│ 又傳回來,又生話,越來越誇張。我問你,整個鎮興路兩側 │
│ 哪邊不是國財政局的地?大家都嘛佔著,又不是我給你們佔 │
│ 著。 │
│許:你不要說黃士誠…. │
│侯:我現在聽不到你的聲音。 │
│許:你這樣聽得到嗎? │
│侯:我有,你說大聲一點。你現在在鎮興路那裡對不對? │
│許:沒有,我沒有在鎮興路那裡,我在85大樓。 │
│侯:你叫你姐姐趕快過來,叫她不要再閃了,我已經忍耐很久了 │
│ 。 │
│(05:06) │
│許:可能要晚一點,因為她現在在做生意。我剛剛有跟她講了。 │
│侯:你看她一天賺多少我補給她啦! │
│許:我剛剛給她質問啦,說妳是不是又在那生話? │
│侯:不是剛剛,她可能是之前講的啦!講不完講不停啦!講不完 │
│ 講不停就… │
│許:她剛剛跟我講她在那個…我有跟她講,這事情已經結束了, │
│ 妳不要又在那裡..說難聽一點,人家選上里長,對妳也沒有 │
│ 什麼好處。 │
│侯:當然阿! │
│許:黃士誠當了里長,他會提拔妳當鄰長嗎?對不對! │




│侯:對阿! │
│許:所以我剛剛也有跟她講,妳50幾歲的人了,你這事情這樣, │
│ 大家是鄰居,大家好頭好尾(台語),人家的東西,在代書 │
│ 那裡買,錢也付給妳,你自己平常在那裡算,妳現在還有什 │
│ 麼牢騷?人家的政治糾紛,跟我們沒有關係嘛!你去跟人家 │
│ 搞這淌渾水幹嘛? │
│(06:19) │
│侯:我跟你講話沒有代溝啦!但是你姐姐真的很誇張! │
│許:我等一下過去給她了解一下。 │
│侯:我跟你說,你把人押到這裡來啦!我要叫她去找黃士誠,要 │
│ 叫她一起對質,我要叫你姐姐辦洗門風,看要怎麼解決,真 │
│ 的沒完沒了。我跟你說好了,算之前我就有跟你拜託了,你 │
│ 沒有幫我做到,我也不怪你,這之後我也沒有找你算帳,第 │
│ 三,你現在又再給我加這個,是怎樣? │
│(06:53) │
│許:我跟你講,我姊夫,他ok,他過去沒有問題,但我姐… │
│侯:我現在重點是,人家現在都針對你們許瑛玲啦!名字都嗆出 │
│ 來了! │
│許:你是說黃士誠? │
│侯:不然咧? │
│許:黃士誠他有了解代書嗎?有需要我去代書調複印件給他看? │
│ (聽不清楚) │
│ 說難聽一點,也還沒有死阿!對不對? │
│侯:我知道啦!現在意思是,資料我們這邊都有,誰要來看都可 │
│ 以,現在是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挺我的人絕對看抓狂 │
│ 嘛!不挺我的人,我拿給他看,他絕對看都不要看,絕對說 │
│ 你們怎樣又怎樣,絕對給人家用硬押的怎樣,人家不會想說 │
│ 當初你爸怎麼欺負我爸的?我家這間房子怎麼被你們拐去? │
│ 是不是,我要說這些給人家聽嗎?你爸就回去了,黃士誠他 │
│ 爸也回去了,是要找誰對質?都隨便人家講的,人家也不相 │
│ 信。當初是我們這間房子要買,印章都放在黃士誠他爸那裡 │
│ ,給我們胎權(即抵押)。 │
│許:我認同,就是黃士誠,我們找個時間,大家對質。 │
│侯:是不是。 │
│許:不要大家在那裡生話,你知道我意思。 │
│侯:是阿! │
│許:我來協調一下,我等一下會過去我姐那裡,了解一下,我跟 │
│ 她講妳最近是不是… │
│侯:你跟她講我真的很抓狂,有可能不是最近,可能是之前,人 │
│ 家就一直傳傳到現在,昨天剛好那個場合。 │




│許:但是如果她選舉之前講的,她最近都沒有講了,還是… │
│侯:不管,現在算她的業障,現在算她的帳,我絕對要找她的, │
│ 不然我問你,我們出去要怎麼面對眾人?她現在講一句話出 │
│ 去,人家就放送了,大家一百個這樣講出去,我問你我要怎 │
│ 麼止住?我要從哪裡開始止?當然從你們這邊開始止。是不 │
│ 是? │
│許:這個她要澄清啦!因為現在沒有澄清的話… │
│侯:你跟你姐姐講,你們有在拜神,錢再多你們都敢捐了,你不 │
│ 知道別人把你的話傳出去,她業障多一件嗎?你們都不怕死 │
│ 嗎?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你一個橋做好,人家走過,你的 │
│ 功德就多一件,你把一條路挖一個洞,人家摔倒一次,算你 │
│ 一件業障。你說給她聽啦!看她有沒有感受。她說一句話出 │
│ 去,給我們中傷,她就多一件業障。你看她怎麼死的。搞不 │
│ 好她沒事,你們卻有事,這整排都有事,這不是因果嗎?是 │
│ 不是,說神明的事我也很會說啊! │
│(09:46) │
│許:我講實在,這個事情,不應該在這個時候再去發生。 │
│侯:你看她怎麼樣啦!我晚上有事情要出去,叫她快… │
│許:這已經非常久的時間了,將近快一年,我是覺得… │
│侯:七、八個月了,八個月了。 │
│許:阿黃士誠,其實黃士誠等於拿不到什麼東西去攻擊,你知道 │
│ 嗎?他老是拿冬瓜這件事,我感覺我也是很冤枉,你知道我 │
│ 意思嗎? │
│侯:但是我跟你講,他用你爸爸的名字,是什麼事情在跟我們講 │
│ ,對你們的先人也不好啦! │
│許:對阿,你也是跟他講一句話。阿你除了冬瓜這件事情外,你 │
│ 沒有別的事情可以講嗎? │
│侯:對阿,他就是沒有別的可以講,但是就有別人聽見。 │
│許:他幾乎沒有別的事情可以講,現在動不動就講冬瓜怎樣,講 │
│ 難聽一點,人家冬瓜這邊和我們做買賣,大家錢拿著,許皓 │
│ 翔(現更名為許芝瑋)這個人難道那麼好處理嗎? │
│侯:我知道啦,現在重點是.. │
│許:到最後人家要遷走也是歡歡喜喜,說難聽一點,你難道只有 │
│ 這件事情能講嗎? │
│侯:現在就是你姐姐被人家賣了還幫人家算錢啦!所以現在人家 │
│ 說一句話了,說你姐姐都是這樣講的。 │
│許:我今天也問我姐姐一句話,說黃士誠是有給你好處嗎?是有 │
│ 拿錢給你嗎?她說沒有,對阿,他也沒錢給你,也沒有什麼 │
│ 東西給你,你貼著他的屁股幹嘛?我也是問她,她就安靜。 │
│侯:而且人家把你姐姐傳line到我們里民,放送出去,我有看過 │




│ 。可是那時候我真的想說選完就算了,我以為我們凍蒜了, │
│ 結果誰知道翻盤了。這個叫公然造謠ㄋ! │
│許:你如果說這幾天她是為了電箱的事情。 │
│侯:我聽不到你的聲音。 │
│許:又還翻這個舊帳,給你誹謗,我覺得他這樣就…阿那黃士誠
│ 我就不能原諒他了,你知道嗎?我就覺得他這個人就… │
│侯:就利用你們阿! │
│許:你已經選上里長了,已經得逞了,你已經達到你的目的了, │
│ 說難聽一點,你還拉冬瓜還有里長伯這邊,結這個怨,你幹 │
│ 嘛? │
│侯:你知道昨天多誇張嗎?昨天黃士誠那邊的人,他們就說我佔 │
│ 你們的地,說我們以後會…就詛咒我們就是了。我說不然來 │
│ 發誓,我有佔你們的地嗎?他們就說好啊,就來發誓,他們 │
│ 那邊全部發誓ㄋ! │
│許:你跟他們說不用問我,去問橋下那位代書,你看許瑛玲來這 │
│ 裡拿錢的時候,笑頭笑面,還在那邊算,怕拿到假的。你去 │
│ 問那個代書看是不是真的。 │
│(12:55) │
│侯:昨天那個氛圍,在場的人,都跟我爸媽互嗆,都發誓,我們 │
│ 發誓都不算,別人發誓都有,那現在神明不就很忙整天看你 │
│ 們發誓就好? │
│許:如果黃士誠今天又,等於說他選上里長就好,又把我們拖下 │
│ 去,我真的要找黃士誠,這個跟你就沒有關係了,你知道我 │
│ 意思。 │
│侯:我笑你絕對不敢去啦! │
│許:我為什麼要找他的意思就是,你今天選上里長,你不管用什 │
│ 麼手段我不管,賄選或幹嘛那是你家的事,你選上了,你要 │
│ 遷電箱還幹嘛,跟我們有什麼關係?鎮榮里跟我們鎮昌里有 │
│ 什麼關係?你現在又再說侯里長那裡跟我們這裡以前怎樣又 │
│ 怎樣…人家那邊買賣了(兩人說話重疊聽不清楚) │
│侯:說真的,干他們什麼屁事啦! │
│許:很多事情你就不要在那邊一直重複,你還在放送,人家柏州 │
│ 現在很生氣。因為,我們說實在,人家是差你幾票啦!你如 │
│ 果說這個情形,真的,我可能要過去黃士誠那邊了解一下。 │
│侯:我希望你們來啦!我要找你姐發洩一下,我不會給她怎樣, │
│ 你叫她放心啦!但是個人的業障個人擔,她做過的事情她要 │
│ 負責任。你知道我意思嗎?她確實有造謠,她確實有發line │
│ 簡訊給黃士誠黃士誠也確實把她的line傳全里。 │
│(14:42) │
│許:我常常跟你講,我是懷疑說,她以前確實有講一些亂七八糟 │




│ 的話,我認為那個時候在選舉,可能氣頭上,可能… │
│侯:沒錯阿,我現在這樣跟你講好了,我現在姑且相信,他選完 │
│ 之後沒有跟你姐姐任何聯繫啦!可是我現在要去消毒已經沒 │
│ 有辦法了,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 │
│許:那些人… │
│侯:比較知己的,你知道嗎有很多伯父伯母在說,你怎麼給人家 │
│ 佔房子佔那麼多?我資料拿給他們看後抓狂,說你們拿到錢 │
│ 後還要說這種話出去?原本是不信任我們,後來是賭爛你們 │
│ 呢! │
│許:不可能發生這種事情,就是說,你如果說在選舉的那個時候 │
│ ,確實許瑛玲可能那個時候,可能因為,也有跟你吵架嘛! │
│ 這個都是事實,這個也都沒關係。 │
│侯:接下來我要跟你說重點。 │
│許:現在大家說好了,但是我覺得黃士誠他現在又找這個藉口, │
│ 去挑起這個爭端,又挑起這個戰爭,我覺得,黃士誠他人真 │
│ 的就很沒品了。 │
│侯:真的很沒品阿! │
│許:你現在已經是里長了,你已經得逞了,到時候有什麼,說難 │
│ 聽一點,有一些好處、回扣,這個跟我們百姓都沒有關係, │
│ 我們也不想管,還是說什麼回饋金,我們都不想管那個,就 │
│ 現在你就安靜的吃就好。那你現在又去挑起冬瓜和舊里長、 │
│ 侯里長這邊的情結,你挑起那個就沒有意思了,你就沒有一 │
│ 個里長的度量了,對不對,你里長就已經選上了就好了,你 │
│ 還在那邊說什麼幹嘛?你電箱你要怎麼移,你要怎麼放,那 │
│ 你的事情,你和冬瓜有什麼關係?你知道意思嗎? │
│侯:我簡單講,現在傷害已經造成了,我現在等這個亡羊補牢啦 │
│ !現在你如果不挺我,我就不知道要怎麼處理了。 │
│(17:09) │
│許:柏州,我跟你講,你看他跟什麼人說的,約個時間,去里長 │
│ 伯那邊泡個茶。 │
│侯:好,沒關係,你叫他約。 │
│許:你把那個書面copy,我來解釋。 │
│侯:我跟你說啦,這叫做造謠。(兩人講話重疊,聽不清楚)我 │
│ 現在想說,造謠這種事情,他已經講出去了嘛!他講個兩個 │
│ 、三個聽,兩個、三個、四個、五個聽。 │
│許:柏州,我跟你說那個造謠,那個口業,都是在選舉那個階段 │
│ 的東西,我現在就是說,我是覺得啦,你現在去跟黃士誠講 │
│ ,黃士誠一定是要找東西去攻擊你嘛! │
│侯:對阿! │
│許:我現在意思就是,你看昨天有什麼人在場,包括鄰長還是什 │




│ 麼的,那都沒關係,我們找一個時間,看是今天晚是還是明 │
│ 天都沒關係,就是說我們去你那邊坐,我也會跟他講,沒錯 │
│ ,之前我姐和里長伯這邊有互告,人家說相罵是沒話,打架 │
│ 是沒力… │
│侯:我跟你說,現在重點是你姐姐要出來闢謠啦!你姐姐是兇手
│ ,跟你沒關係,我只是透過你這個橋樑去找這個兇手出來, │
│ 你這個兇手讓我找不到,我真的沒辦法只好懸賞了。 │
│(18:47) │
│許:我跟你講,我會過去跟她講。因為我很忙,那是因為我現在 │
│ 回來臺灣,有時候又過去大陸,說難聽一點… │
│侯:好家在你現在還在臺灣,你如果今天大陸回來,你那邊房子 │
│ 都沒得住了,我跟你說真的。 │
│(19:10) │
│許:不是,我有跟她講。 │
│侯:我真的被激到,真的很生氣! │
│許:不是,我有跟我姐講,我們這本身就是違章的東西,妳也知 │
│ 道對嗎,我們在地方上就是要以和為貴,我們現在還沒有跟 │
│ 市政府買嘛,所以說很多事情以和為貴,人家里長與里長之 │
│ 間的爭紛或是怎麼樣,我們不要去插這個渾水,重點我要給 │
│ 她了解的就是說,你柏州那裡一些,可能是之前說的氣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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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