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789號
KSDV,106,補,1789,2018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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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89號
抗 告 人              106年度救字第214號
即 原 告  符音
訴訟代理人  陳昱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莊崑山等間請求損害賠償暨聲請訴訟
救助事件,經本院於106年12月15日裁定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而抗告人嗣提出民事抗告狀,內容提及「管轄權非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所屬」等語,核其真意係欲對本院上開移轉管轄裁定聲明
不服而提起抗告,惟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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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