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3號
上 訴 人 史文孝
即 原 告
上列訴人與和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星瑜育樂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消字第3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原告
一審全部敗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肆萬伍仟壹佰陸
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玖拾貳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另原告提起上訴聲明並不明確( 僅聲明廢棄,未聲明廢棄後應如
何改判) ,且未補正上訴理由狀,請併為補正,並依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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