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106年度,331號
KSDV,106,審重訴,331,2018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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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重訴字第331號
原   告 蔡崑山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林慶雲律師
原   告 蔡沈雪櫻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鍾朝偉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於民國106 年12月11日
追加訴之聲明第三項、第四項請求酌減被告利息債權之計息利率
及剔除被告之違約金債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791,141 元(計算式:被告原受分配金額8,031,572
元-原告主張變更後被告受分配金額240,431 元=7,791,141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8,815元外,
尚應補繳9,4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
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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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