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建字第147號
反訴原告
即被 告 大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峯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吳孟桓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吳韋臻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159,3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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