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509號
聲 請 人 林秋興
相 對 人 戴蒼龍
相 對 人 吳戴素月
相 對 人 戴世鴻
相 對 人 吳惠如
相 對 人 戴緋佐
相 對 人 戴林美鈴
相 對 人 戴順德
相 對 人 戴順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戴蒼龍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參佰玖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戴素月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參佰玖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戴順德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戴順卿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戴世鴻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參佰玖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惠如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參佰玖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戴緋佐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戴林美鈴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參佰玖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 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 、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 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運送費、登載公報新 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77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起訴,經本 院民國(下同)102年度重訴字第236號民事判決准予分割, 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四所示所示應有部分之比 例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04號民事判決廢棄原判決,並諭知: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因兩造均未上訴,業已確定。
三、經查,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分別賠償聲請人之訴訟 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三:訴訟費用應負擔比例
┌──┬────────┬──────┐
│編號│ 共有人姓名 │ 應負擔比例 │
│ │ │ │
├──┼────────┼──────┤
│1 │戴蒼龍 │ 3% │
├──┼────────┼──────┤
│2 │吳戴素月 │ 3% │
├──┼────────┼──────┤
│3 │戴順德 │ 22% │
├──┼────────┼──────┤
│4 │戴順卿 │ 12% │
├──┼────────┼──────┤
│5 │戴世鴻 │ 3% │
├──┼────────┼──────┤
│6 │吳惠如 │ 3% │
├──┼────────┼──────┤
│7 │戴緋佐 │ 17% │
├──┼────────┼──────┤
│8 │林秋興 │ 34% │
├──┼────────┼──────┤
│9 │戴林美鈴 │ 3% │
├──┼────────┼──────┤
│ │總計 │ 100% │
└──┴────────┴──────┘
計算書:
┌──┬──────┬──────┬────────┐
│次序│項目 │金額(新臺幣│備註 │
│ │ │) │ │
├──┼──────┼──────┼────────┤
│1 │第一審裁判費│89,506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2 │第一審鑑價費│40,000元 │同上 │
├──┼──────┼──────┼────────┤
│3 │第二審裁判費│134,269元 │同上 │
├──┼──────┼──────┼────────┤
│4 │第二審鑑價費│60,000元 │同上 │
├──┼──────┼──────┼────────┤
│5 │建築線申請圖│10,000元 │同上 │
├──┼──────┼──────┼────────┤
│6 │地政複丈費 │12,800元 │同上 │
├──┼──────┼──────┼────────┤
│合計│ │346,575元 │ │
├──┴──────┴──────┴────────┤
│附註: │
│一、相對人戴蒼龍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
│ 幣(下同)10,397元【計算式:346,575×3/100=10│
│ ,397.25,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二、相對人吳戴素月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
│ ,397元【計算式:346,575×3/100=10,397.25,元 │
│ 以下四捨五入】 │
│三、相對人戴順德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6,2│
│ 47元【計算式:346,575×22/100=76,246.5,元以 │
│ 下四捨五入】 │
│四、相對人戴順卿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1,5│
│ 89元【計算式:346,575×12/100=41,589】 │
│五、相對人戴世鴻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3│
│ 97元【計算式:346,575×3/100=10,397.25,元以 │
│ 下四捨五入】 │
│六、相對人吳惠如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3│
│ 97元【計算式:346,575×3/100=10,397.25,元以 │
│ 下四捨五入】 │
│七、相對人戴緋佐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8,9│
│ 18元【計算式:346,575×17/100=58,917.75,元以│
│ 下四捨五入】 │
│八、相對人戴林美鈴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
│ 10,397元【計算式:346,575×3/100=10,397.25,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