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25號
KSDV,106,司執消債更,25,201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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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洪雅玲
代 理 人 林柏瑞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簡曼純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58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 一份在卷可參。上開裁定核定債務人於105年9月時受雇於王 雅緹,每月薪資收入為新台幣(下同)17,000元,扣除自己 必要生活費用每月12,941元後之餘額為4,059 元。嗣依債務 人106年4月21日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其主張 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伙食費6,000 元、勞健保與瓦斯電話費 2,000 元、房租3,000 元,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共13,500元, 故提出每月清償5,000 元之更生方案,經轉知債權人表示意 見,無債權人表示同意,本院遂再命債務人重提更生方案。 而查,債務人現勞保加保於高雄市社區服務人員職業工會, 每月投保薪資21,009元,債務人稱該投保單位及金額乃依投 保單位要求之最低投保金額,其實際上受雇於第三人王雅緹 ,從事清潔房屋之工作,每月固定工資僅17,000元,除此之 外無年終獎金、加班費及其他津貼等情,有勞保投保資料查 詢結果、債務人106年8月2日陳報狀、王雅緹出具之106年4 月至6 月薪資表等件在卷可稽。另考量債務人現年約42歲, 除週一至週四上午10時至下午4 時從事清潔工作,及有時需 幫忙照顧接送同居之姪子以外,別無其他工作,應尚有餘裕 從事兼職以增加收入,本院遂通知債務人先行尋找兼職工作 ,嗣債務人分別於106 年8月2日、12月11日具狀陳稱,其每 次求職皆未獲得雇主認同,並舉例稱其到中區就業服務站找 工作,均無收到錄取通知,又稱其有向「陽春麵小吃」、「 米提漢堡」、「振昌啤酒超市」、「便當店」、「大上品排 骨酥湯」等求職,皆未獲錄取,並提出前述店家之拒絕證明 ;為瞭解債務人實際求職情形,本院再於107 年1月4日自當 日報紙選出10份兼差工作命債務人前往應徵,並於107年1月 5日派遣執達員陪同債務人向其中5家應徵,然分別被以工時 不合、勞力不堪負荷、考慮中、人手已充足等理由拒絕,另 5 家債務人則陳報其亦被以類似理由拒絕錄取,故無法求得 兼職工作以提高收入等情,有債務人106 年8月2日陳報狀、 中區就業服務站求職卡影本、本院106 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



錄、本院107 年1月5日執行筆錄、債務人107年1月12日陳報 狀等件附卷可憑。另查,聲請人除商業保險外,別無其他顯 有價值之財產,以其為要保人之保誠人壽保險均已解約,而 其投保之中國人壽保險,於106 年7 月20日之保單解約金有 64,737元,此有債務人之鼓山郵局存摺影本、104年與105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林瓊華林柏瑞律師事務所105 年12月20日保險清單列表 影本、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7月24日函、保誠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8月8日函等件在卷可查。是以, 債務人現每月收入17,000元,而其保單解約金64,737元若以 償還期間6 年,每月一期共72期計算,加計保險解約金後每 月可處分財產增加899 元,故債務人每月可處分之收入應以 17,899元為合理(計算式:17,000+899)。三、再查,債務人目前居住於高雄市鼓山區,未婚無子女,與其 弟弟一家共同居住,其每月補貼弟弟水電等費用3,000 元; 而債務人個人生活費用,因需清償負債,自應較一般人更節 制開支,故以高雄市106 年度最低生活費用12,941元計算, 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106 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 等在卷可參。以前所列計債務人之每月可處分收17,899元扣 除必要生活費用12,941元,債務人每月餘4,958元(17,899 -12,941),故其更生方案每月清償6,000 元,堪認已盡力 清償,且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 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總額。從而,本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 、可行,應予認可。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 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 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在兼顧兩造利益之考量下 ,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永豐商業銀行 │192,721 │3.72% │223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637,529 │12.31% │739 │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181,152 │3.5% │210 │
├──────────┼──────┼─────┼──────┤
│京城商業銀行 │137,934 │2.66% │159 │
├──────────┼──────┼─────┼──────┤
│陽信商業銀行 │247,601 │4.78% │287 │
├──────────┼──────┼─────┼──────┤
│聯邦商業銀行 │260,000 │5.02% │301 │
├──────────┼──────┼─────┼──────┤
│新光行銷(股)公司 │387,378 │7.48% │449 │
├──────────┼──────┼─────┼──────┤
│玉山商業銀行 │295,825 │5.71% │343 │
├──────────┼──────┼─────┼──────┤
│大眾商業銀行 │503,507 │9.72% │583 │




├──────────┼──────┼─────┼──────┤
│良京實業(股)公司 │158,139 │3.05% │183 │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1,264,796 │24.41% │1,465 │
├──────────┼──────┼─────┼──────┤
│富邦資產管理(股)公司│332,847 │6.42% │385 │
├──────────┼──────┼─────┼──────┤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581,191 │11.22% │673 │
├──────────┼──────┼─────┼──────┤
│債權總額 │5,180,620 │每期金額 │6,000 │
├──────────┼──────┼─────┼──────┤
│清償成數 │約8.34% │清償總額 │432,0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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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