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01號
KSDV,105,重訴,201,20180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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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一級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進益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新晨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龔武容
代 理 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5 年度重訴字第201 號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1 條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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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級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晨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